●卷十 户口考一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涂山之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及其衰也,诸侯相兼,逮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馀国,方於涂山,十损其七。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人众之损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极盛也。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郑司农云:"九比,谓九夫为井。"康成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人之数也。")。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以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曰:"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於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则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间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廪人掌九榖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蒐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蒐於农隙,耨获亦於籍,獮於既烝,狩於毕时(烝,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馀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馀五百馀万,推人口数尚当千馀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馀力北筑长城四十馀万,南戍五岭五十馀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後,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後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纪》: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疲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陈,年五十六乃免为庶民,就田里。"则知汉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为异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则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
昭帝元凤四年,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勿收(更赋注见上)。
按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减民算三十(一算减钱三十也)。
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
按:汉始有口赋,然颇轻於後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勿算。故其时胶东相王成遂伪增上流民自占八万馀口,以蒙显赏。则以流徙者算数既除,州郡无逋负之责,可以容伪故也。
元帝时,贡禹请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杀。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同居,谓同籍同财也)。
《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一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於史者惟此二条。《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欤?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
汉自高祖讫於孝平,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汉之户口至元始二年最为殷盛,故志举之以为数)。王莽篡位,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者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县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发天水三千人讨叛羌,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榖,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践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过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辅三岁更赋、口算。
顺帝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伤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阳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赋。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赋,金城、陇西地震灾甚者,勿收口赋。
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户五百八十六万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兴元年,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八十九。
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五十。
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
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国志》注,伏无忌所记,每帝崩辄记户口及垦田大数列於後,以见滋减之差(垦田数见《田赋门》)。光武中兴之後,三十馀年所附养,至末年,户数仅及西都孝平时四分之一,兵革之祸可畏哉!嗣是累朝休养生息,每每增羡,固其理也。但冲、质二帝享国各止一年二年之间,史所载无大兵革饥馑,而永嘉户数损於建康一万,本初户数损於永嘉五十八万有奇,殊不可晓,岂纪录之误邪?桓帝永寿二年,户千六百七万九百六,口五千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东都户口极盛之数。此系《後汉书 郡国志》所载,如《通典》则以为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户少於《汉书五》百三十八万有奇,口多於《后汉书》六百四十二万有奇,未知孰是。
灵帝遭黄巾之乱,献帝罹董卓之难,大焚宫庙,劫御西迁,京师萧条,豪杰并争,郭汜、李傕之徒,残害又甚,是以兴平、建安之际,海内荒废,天子奔流,白骨盈野。故陕津之难,以箕撮指,安邑之东,后裳不全。遂有戎寇,雄雌未定,割剥庶民三十馀年。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
魏武据中原,刘备割巴蜀,孙权尽有江东之地,三国鼎立,战争不息。魏氏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汉昭烈章武元年,有户二十万,男女九十万。蜀亡时,户二十八万,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
吴赤乌五年,户五十二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吴亡时,户五十三万,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後宫五千馀人。
刘昭补注《後汉 郡国志注》曰:"魏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又按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昔汉永和五年,南阳户五十馀万,汝南户四十万,方之於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禄复除之民,凶年饥疾之难,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邺都,制赋,户绢二匹、绵二斤(见《田赋门》)。
晋武帝平吴之後,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占田数见《田赋门》)。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蜀李雄薄赋,其人口出钱四十文。巴人谓赋为賨因為名焉賨之名旧矣,其赋钱四十,则起於李雄也。
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之後,九州攸同,大抵编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晋之极盛也。
後赵石勒据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请依刘备在蜀、魏王在邺故事。魏王即曹公。以河内、魏、绛等十一郡并前赵国合二十四,户二十九万,为赵国。前秦苻坚灭前燕慕容暐,入邺阅其名籍,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千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口於关中,平燕定蜀之後,伪代之盛也。时关陇清宴,百姓丰乐,自长安至於诸州,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驿,行者取给於途,工贾资贩於道。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公王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税米五石。
南燕主慕容备德优迁徙之民,使之长复不役,民缘此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以避课役。尚书请加隐核,从之。得荫户五万八千。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广固(今北海郡),西灭姚秦,平关、洛,长河以南尽为宋有。帝素节俭,文帝励精勤民,元嘉之治,比於文、景。国富兵强,更务远略,师徒覆败,江左虚耗。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孙豁上表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便自逃匿。户口之减,实此之由。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诏善之。
按: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之赋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赋之,所以晋孝武时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只口税三斛增至五石。而宋元嘉时,乃至课米六十斛,与晋制悬绝,殊不可晓。岂所谓六十斛者非一岁所赋邪?当考。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户,岁输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旧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自能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体有强弱,不皆称年。循吏恤隐,可无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剧,况值苛政,岂可称言!至今逃窜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宪,实亦由兹。今皇化维新,四方无事,役名之宜,应存消息。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帝从之。
齐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户口未详。
齐自永元以後,魏每来伐,继以内难,扬、徐二州人丁三人取两,以此为率,远郡悉令上米。准行一人五十斛,输米既毕,就役如故。又先是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诈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往往所在并是复荫之家。凡注病者,或以积年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务货赂,随意纵舍。
梁武之初,亦称为治,後侯景逆乱,竟以幽毙。元帝才及三年,便至覆灭,坟籍亦同灰烬,户口不能详究。
陈武帝荆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内力不能加。宣帝勤恤民隐,时称令主,阅其本史,户六十万,而末年穷兵黩武,远事经略,吴明彻全军只轮不返,锐卒歼焉。至後主亡时,隋家所收户五十万,口二百万。
後魏起自阴山,尽有中夏。孝文迁都河洛,定礼崇儒。明帝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馀矣。
按:太康平吴後,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云倍而馀,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馀万矣。
道武帝时,诏采诸漏户合输纶绵。自後诸逃户占为紬茧罗縠者甚众,於是杂、营户师遍於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同,户口错乱。景穆帝即位一切罢之,以属郡县。
按:人户之以输财别为户计,不隶郡县,其事始此。魏令每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详见《田赋门》)。
尔朱之乱,政移臣下,分为东西。权臣擅命,战争不息,人户流离,官司文簿散弃。今按旧史,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
其时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数大郡多千户以下,复通、新附之郡,小者户才二十,口百而已。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馀万,於是侨居者各勒还本籍,是後租调之入有加焉。
北齐承魏末丧乱,与周人抗衡,虽开拓淮南,而郡县褊小。文宣受禅,性多暴虐,及武成、後主俱是僻王,至崇化二年为周所灭。有户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十万六千八百八十。
北齐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丁,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
後周闵、明二主,俱以弑崩。武帝诛权臣,揽庶政,恭俭节历,考覈名实,五六年内,平荡燕、齐,嗣子昏虐,亡不旋踵。大象中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
周制: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於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亦无力征。
隋文帝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以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炀帝即位,户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为丁。高熲奏:"人间课税,虽有定分,年恒徵纳,除注常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既无定簿,难以推校。乃输籍之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
《通典》论曰:"隋受周禅,至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盖承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废,奸伪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由此。
东坡苏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为国之贫富。故管仲以阴谋倾鲁、梁之民,而商鞅亦招三晋之人以并诸侯。当周之盛时,其民物之数登於王府者,盖拜而受之。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其贡赋输籍之法,必有可观者。然学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过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无传焉。孔子曰'不以人废言',而况可以废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户三百六十馀万,平陈所得又五十万,至大业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馀万者,何也?方是时,布帛之积至於无所容,资储之在天下者至不可胜数,及其败亡涂地,而洛口诸仓,足以致百万之众,岂可少哉!"
文帝恭俭为治,不加赋於人。炀帝大业五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後周静帝时,有户三百九十九万九千六百四,至隋开皇九年平陈,得户五十万,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万七千九百二十二)。
炀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导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达河,北通涿郡,筑长城东西千馀里,皆徵百万馀人。丁男不充,以妇女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分九为盗贼,以至於亡。
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间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民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时,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曰:"前代无贤才,致此罔冒。今户口皆实,全由裴蕴。"由是渐见亲委。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法见《田赋门》)。
定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後诏三等未定升降,宜为九等。凡丁附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其冒诈隐避以免课役者,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唐贞观户不满三百万,三年,户部奏中国人因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後降附,开四夷为州县,获男子一百二十馀万口。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县、二十二城,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户部奏:去年进户一十五万,通天下户三百八十万。
致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县民户尚版图者,八百九十馀万。自李密、王、窦为倡,而山东尽为盗区,是後四方并兴,拥众十数万而加多者,垂五十馀党,以郡县反者尚不与焉。至唐武德六七年间,盖干戈雲扰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而後内盗悉平。後二年太宗即位,贞观仁义之治兴,休息生养,至高宗永徽三年,天下乐业阜生,将一世矣,有司奏户口才及三百八十万。然则略会之隋氏极盛之民,经离乱之後,十存不能一二,皆起於独孤后无《关雎》之德,废长立少,而其祸至此也。"
总章元年,司空李勣破高丽国,虏其王,下城百七十,户六十九万七千二百,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於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適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後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原,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纵更搜检,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於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野荒废,即当赈其乏少,助其修营,虽有缺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失离本业,心乐所住,情不愿还,听於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愿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丧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於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人无废业,然後按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人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人无所匿矣。"
武后神龙元年,户六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
万岁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开元十四年,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请括籍外逃户羡田,从之(见《田赋门》)。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後,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於实。"九年,制:天下虽三载定户,每载亦有团貌,自今以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团貌。
天宝十三载,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田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极盛也。
三载,更令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闻百姓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通典》曰:"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而人户才比於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愚论见《田赋门》)。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养民至一千万户则止矣。三代以上无经据者;两汉而後,诚未有溢於一千万户;明皇几之矣,繁夥既甚,理复亏耗,岂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数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汉文、景而武帝继之,以隋高祖而炀帝继之,以明皇而禄山出焉。不然者,尧、舜、禹、启太平凡三百馀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业,太平亦二百馀年,岂与後世中国无事之时浅促之比也。然则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养之既至,教之又备,无夭札瘥及兵革杀戮之祸,父子祖孙连数十世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为尽矣。明皇享国虽久,户口虽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毁之,比祸乱稍平,几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杨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呜呼!可不监哉,可不监哉!"
肃宗至德元年,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户不得辄徵,亲近及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又敕:"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追索。"
《通典》:乾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自天宝十四载至乾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损口总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尝论汉以後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重之故,递相隐漏。且疑天宝以上户不应不课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观乾元户数,则不课者反居其太半,尤为可笑。然则,是岂足凭乎(详见《田赋门》)。
代宗广德二年,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
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税二升,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户复业者,给复二年。如百姓先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户百八十馀万,客户百三十馀万。
《通典》论曰:"昔贤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適卫,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税,国足不在於重敛,若逃税则不土著而人贫,重敛则多养羸而国贫,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户籍,调之养羸。'羸者,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赋役,则至浮浪,以大贾蓄家之所役属,自收其利也)。三王以前,井田定赋。秦革周制,汉因秦法。魏晋以降,名数虽繁,亦有良规,不救时弊。昔东晋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迭居中土,人无定本,伤理为深,遂有庚戍土断之令,财丰俗阜,实由於兹。其後法制废弛,旧弊复起,义熙之际,重举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万,洎於大业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载,有户八百九十万矣(自平陈後,又加四百八十馀万)。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紊,奸伪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谓避公税,依强家作佃家也。荀悦论曰:'公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高熲设轻税之法,浮户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实由於此)。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馀年,才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於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逾元始之间,而名籍所少三百馀万(贞观以後,加五百九十万,其时天下户都有八百九十馀万也。汉武黩兵,人口减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经七十馀载,有户千二百二十馀万。唐百三十馀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职事委於郡胥,货贿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编甿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按比,收入公税,增倍而馀(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甿,皆被其籍。诚適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旧制:百姓备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兴以後,经费不充,於是徵敛多名,且无常数,贪吏横恣,因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烝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倚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徵输,困竭日甚。建中新令,并入两税,常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轻重未一,仍属多故。兵革洊兴,旧额既在,见人渐艰。详今日之宜,酌晋、隋故事,版图可增其倍,征缮自减其半。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於斯矣(计诸簿帐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馀万户。按历代户口,多不过五,少不减三,约计天下,除有兵马多处食盐,足知见在之数。者采晋、隋旧典制置,可得五百万矣。以五百万户共黜二百五十万户税,自然各减数)。古之为理也,在於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一。夫然,故灾沴不生,悖乱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之制,维持其政,纲纪其人。孟冬司徒献民数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奸宄渐兴,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远者,将求理平之道,非无其本欤!"
宪宗元和时,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国计簿》十卷,总计天下方镇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县一千四百五十三,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其凤翔、鄜坊、邠宁、镇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翼、范阳、沧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户口数目)。每岁赋入倚办,止於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给县官八十三万馀人,比量士马,三分加一,率以两户资一兵。其他水旱所损徵科妄敛,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损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於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必令诣实。"
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独不支济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百。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徵税并无等第;又二十馀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馀,州县虽不曾科徵,所由已私自敛率。与其潜资於奸吏,岂若均助於疲人?臣请作此方圆,以救彫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敕旨:"宜付所司。"
库部员外郎李渤上言:"臣过渭南长源乡,旧四百户,今才百户,阌乡县旧三千户,今才千户,他处皆然。盖由聚敛之臣,剥下媚上,惟思竭泽,不虑无鱼故也。"执政恶之,渤谢病免。
致堂胡氏曰:"天宝初,户几一千万,元和初,合方镇有户百四十四万,是十失其八也。宪宗急於用兵,则养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异、铸聚敛,受诸道贡献,百姓难乎其阜蕃矣。"
穆宗长庆时,户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宝历时,户三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开成四年,户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 食货志》:天宝户数通以二户养一兵,长庆以後,率三户养一兵(详见《国用门》)。
武宗会昌时,户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难窘,岂至流亡!将欲招绥,必在资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移。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征税,减克料钱,祇於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以後,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逃户,并委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乡村诣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馀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徵理。自今以後,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凭,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斗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於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仍任大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推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拆,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後,如有此色,勒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根口量情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会昌五年,天下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千馀人,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
周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损不一。其中有户口虽众,地望则卑;地望虽高,户口至少,每至调集,不便铨衡。宜立成规,庶协公共。应天下州府及县,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外,其馀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宜令所司,据今年天下县户口数,定望、紧、上、中、下次等奏闻。"户部据今年诸州府所管县户数目,合定为望县六十四,紧县七十,上县一百二十四,中县六十五,下县九十七。
●卷十一 户口考二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户九十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三。乾德元年,平荆南,得户十四万二千三百。湖南平,得户九万七千三百八十八。
三年,蜀平,得户五十三万四千二十九。
开宝四年,广南平,得户十七万二百六十三。
八年,江南平,得户六十五万五千六十五。
九年,天下主客户三百九万五百四。
此系《会要》所载。本年主客户数如前行所载,开宝八年平江南以前户数,出《通鉴长编》,通算只计二百五十六万六千三百九十八,与《会要》不合,当考。诏更定县望,以户四千以上为望,次为紧、为上、为中、为中下,凡五等。
乾德元年,令诸州岁奏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预。
开宝四年,诏曰:"朕临御以来,忧恤百姓,所通抄人数目,寻常别无差徭,只以春初修河,盖是与民防患。而闻豪要之家,多有欺罔,并差贫阙,岂得均平?特开首举之门,明示赏罚之典。应河南、大名府、宋亳宿领青徐兖郓曹濮单蔡陈许汝邓济卫淄潍滨棣沧德具冀澶滑怀孟磁相邢洺镇博瀛莫深杨泰楚泗州、高邮郓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与逐县令佐子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冀共分力役。敢有隐漏,令佐除名,典吏决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财赏之,仍免三年差役。"
太宗雍熙元年,令江、浙、荆湖、广南民输丁钱,以二十成丁,六十入老,并身有疾废者免之。
至道元年,诏复造天下郡国户口版籍。
自唐末四方兵起,版籍亡失,故户税赋莫得周知,至是始命复造焉。
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户四百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诏除两浙、福建、荆南、广南旧输身丁钱,凡四十五万四百贯。
三司使丁谓言:"东封及汾阴赏赐亿万,加以蠲复诸路租赋,除免口算,圣泽宽大,恐有司经费不给。"上曰:"国家所务,正为泽及下民,但敦本抑末,节用谨度,自然富足。"
初,湖、广、闽、浙因伪国旧制,岁敛丁身钱米,所谓丁口之赋。大中祥符间,诏除丁钱,而米输如故。至天圣中,婺、秀二州犹输丁钱,转运司以为言,乃除之。其後庞籍请罢漳泉州、兴化军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减郴、永、桂阳监丁米,以最下数为准,岁减十馀万石。既而漳、泉、兴化军亦第损之。嘉祐四年,复命转运司裁定郴、永、桂阳与道、衡二州所输丁米及钱绢杂物,无业者弛之,存业者减半,後虽进丁,而复增取。时广南犹或输丁钱,亦命转运司条上。自是所输无几矣。
天禧五年,天下主客八百六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七,口一千九百九十三万三百二十。
诏:"诸州县自今招来户口,及创居入中开垦荒田者,许依格式申入户籍,无得以客户增数。"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县即申等,仍加其俸缗,至有析客户者,虽登於籍,而赋税无所增入。故条约之。
仁宗天圣七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十六万二千六百八十九,口二千六百五万四千二百三十八。
庆历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七十二万三千六百九十五,口二千一百八十三万六十四。
嘉祐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二百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一十七,口二千六百四十二万一千六百五十一。
英宗治平三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二百九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一,口二千九百九万二千一百八十五。
神宗熙宁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五百六十八万四千五百二十九,口二千三百八十万七千一百六十五。
湖广承伪政,旧输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屡裁损犹不均。四年,诏屯田员外郎周之纯往广东相度均之。
元丰二年七月,提举广西常平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二十万,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先用税钱敷出,税数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算於身丁。夫广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钱,甚可悯也。至於广东西监司、提举司吏,一月之给,上同令、录,下倍摄官,乞裁损其数,则两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宽。"遂诏月给钱递减二千,岁遂减一千二百馀缗。
按:广南丁钱,史所载大中祥符间尽蠲之,独丁米未除。今观谊之言,则尚有丁钱也。作法於贪,难革而易复,可畏哉!
元丰六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七百二十一万一千七百一十三,口二千四百九十六万九千三百。
右以上系《国朝会要》所载户口数目,今考元丰三年,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经进《中书备对》,内载天下四京、一十八路户口主客数目,微为不同,又有各路细数,今具录於后: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户,主客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二千六百八十四。
主一千一十万九千五百四十二(内四十一万九千五百二十二户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观、山泾、山团、傜、典佃、乔佃、船居、黎户不分主、客、女户,今并附入主户数)。
客四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四十四(内一万五百二十二户,元供交界浮居散户、蕃部无名目户,今并附入客户数)。
口,主客三千三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八十九。
主二千三百四十二万六千九百九十四(内六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口,元供弓箭手、山傜、童行、僧道、蜒船居、黎户,今入主口数)。
客九百八十七万六千八百九十五(内一万一百二十八口元供浮居散户,今入客户数)。
丁,主客一千七百八十四万六千八百七十三。
主一千二百二十八万四千六百八十五(内二十九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口,不分主客)。
客五百五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八。
东京开封府,县二十二: 开封 祥符 陈留 雍邱 襄邑 咸平 太康 扶沟 尉氏 鄢陵 中牟 管城 新郑 阳武 酸枣 长垣 封邱 白马 韦城 胙城 东明 考城。
户,主一十七万一千三百二十四。
口,主二十九万五千九百一十二,客八万五千一百八十。
丁,主二十一万二千四百九十三。
京东路州一十五: 兖 徐 曹 青 郓 密 齐 济 登 莱 单 濮 潍 淄 县七十八。
户,主八十一万七千九百八十三,客五十五万二千八百一十七。
口,主一百六十六万九百三,客八十八万五千七百七十四。
丁,主九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四,客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九十三。
京西路州一十四: 许 孟 陈 襄 邓 随 金 房 汝 蔡 郢 均 唐 颖。府一:河南。 军一:信阳。 县七十九。
户,主三十八万三千二百二十六,客二十六万八千五百一十六。
口,主六十四万四千七百五十七,客四十五万八千一百三十。
丁,主四十万七百四十,客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二十三。
河北路州二十三: 定 澶 相 恩 邢 沧 怀 卫 博 磁 洺 棣 深 瀛 雄 霸 祁 冀 赵 德 滨 莫 保。 府二: 大名 真定。 军十一: 永静 乾宁 信安 广信 安肃 保定 顺安 保顺 德清 永宁 北平。 县一百四。
户,主七十六万五千一百三十,客二十一万九千六十五。
口,主一百四十七万三千六百八十三,客四十万七千五百一。
丁,主七十七万三千八百九十一,客二十万五千四百六十七。
陕府西路州二十六: 陕 同 华 耀 邠 泾 秦 鄜 延 解 陇 成 凤 虢 坊 丹 阶 商 宁 原 庆 渭 环 熙 岷 河 府三 京兆 凤翔 河中 军六 庆成 镇戎 保安 康定 通远 德顺。 县一百一十八。
户,主六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客二十六万四千三百五十一。
口,主二百一万五千四百三十六,客七十四万六千三百六十八。
丁,主一百六万七千九百三十六,客四十二万五千六百五十一。
河东路州十四: 潞 晋 麟 府 代 绛 隰 忻 汾 泽 宪 岚 石 丰。府一:太原。军七:威胜 宁化 平定 岢岚 火山 保德 吉乡。监一:大通。 县七十三。
户,主三十八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客六万七千七百二十一。
口,主七十五万二千三百一,客一十三万八千三百五十八。
丁,主三十七万二千三百九十,客七万七千四百六十二。
淮南路州一十八: 扬 寿 庐 宿 濠 和 蕲 海 楚 舒 泰 泗 亳 光 滁 黄 真 通。军一:无为。 县六十九。
户,主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客三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
口,主一百三十九万三千五百五十五,客六十三万七千三百二十六。
丁,主一百三十二万三百六,客十五万二千三百。
两浙路州一十四:杭 越 苏 润 湖 婺 明 常 衢 温 合 秀 睦 处。 县七十九。
户,主一百四十四万六千四百六,客三十八万三千六百九十。
口,主二百六十万五千四百八十四,客六十一万八千二百一十五。
丁,主一百六十二万九千五百三十二,客二十九万八千二十七。
江南东路州七: 宣 歙 江 池 饶 信 太平。府一:江宁。军二: 广德 南康。县四十八。
户,主九十万二千二百六十一,客一十七万一千四百九十九。
口,主一百六十万九千六百一十二,客二十八万九千八百四十三。
丁,主一百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四,客一十八万六千二十七。
江南西路州六: 洪 虔 吉 袁 抚 筠。军四:兴国 建昌 临江 南安。县四十七。
户,主八十七万一千七百二十,客四十九万三千八百一十三。
口,主二百一万六百四十六,客一百六万五千二百一。
丁,主八十八万四千三百二十九,客三十八万七百九十八。
荆湖南路州七:潭 衡 永 郴 邵 全 道 监一:桂阳。县三十三。
户,主四十五万六千四百三十一,客三十五万四千六百二十六。
口,主一百一十五万三千八百七十二,客六十七万四千二百五十八。
丁,主六十二万二千九百三十三,客三十二万二千五百四十六。
荆湖北路州九: 鄂 安 岳 鼎 温 峡 归 辰 沅。府一:荆南。县四十五。
户,主三十五万五百九十三,客二十三万八千七百九。
口,主七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客五十万九千六百四十四。
丁,主二十八万五千五百二十六,客二十万七千六百二十四。
福建路州六:福 建 泉 南剑 漳 汀。军二:邵武 兴化。县四十五。
户,主六十四万五千二百六十七,客三十四万六千八百二十。
口,主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五百九十四,客六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八。
丁,主七十九万七百一十九,客五十六万二百三十。
成都府路州一十二:眉 绵 汉 彭 蜀 嘉邛 简 黎 雅 茂 威。府一: 成都。军一:永康。监一:陵井。县五十八。
户,主五十七万四千六百三十,客一十九万六千九百三。
口,主二百七十八万九千二百二十五,客八十六万四千五百二十三。
丁,主六十八万五千二十,客二十七万七百二十四。
梓州路州一十一: 梓 遂 果 资 普 合 荣 渠 昌 戎 泸。 军二:怀安 康安。监一:富顺。县四十九。
户,主二十六万一千五百八十五。
口,主八十八万五千五百一,客五十二万八千二百一十四。
丁,主三十七万四千六百六十九,客三十万五千五百二十九。
利州路州九:利 阆 洋 文 剑 兴 巴 蓬 龙。府一:兴元。县三十九。
户,主一十七万九千八百三十五,客一十二万二千一百五十六。
口,主四十万二千八百七十四,客二十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二。
丁,主一十九万五千三百八十七,客一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一。
夔州路州九:夔 忠 万 施 开 达 涪 渝 黔。军三:雲安 梁山 南平。监一: 大宁。县三十一。
户,主六万八千三百七十五。
口,主二十一万五千五百九十五,客二十五万二千四百七十二。
丁,主一十四万九千七十,客一十七万一千一十七。
广南东路州一十四: 广 韶 循 潮 连 南雄 英 贺 封 端 新 康 惠 南恩。县四十。
户,主三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九,客二十一万八千七十五。
口,主八十一万二千一百四十七,客三十二万二千五百一十二。
丁,主七十三万五千七百四十七,客二十六万二千五十九。
广南西路州二十四:桂 客 邕 象 昭 梧 藤 龚 浔 贵 柳 宜 宾 横 融 化 高 雷 白 钦 郁林 廉 琼 顺。军三: 万安 昌化 朱崖。县六十。
户,主一十六万三千四百一十八,客七万八千六百九十一。
口,主五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一,客四十七万九百四十六。
丁,主二十七万三千六百七十四,客四十一万九千三百一十六。
哲宗元祐六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八百六十五万五千九十三,口四千一百四十九万二千三百一十一。
元符二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九百七十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口四千三百四十一万一千六百六。
徽宗崇宁元年,天下主客户共升户三十万三千四百九十五,口四十万九千一百六十三,增入元符元数,计户二千合一万九千五十,口四千三百八十二万七百六十九。
政和三年,详定《九域图志》蔡攸、何志同言:"本所取会天下户口数类多不实,且以河北二州言之:德州主客户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九,而口才六万九千三百八十五;霸州主客户二万二千四百七十七,而口才三万四千七百一十六。通二州之数,率三户四口,则户版刻隐,不待校而知之。乞诏有司申严法令,务在核实。"从之。八月,淮南转运副使徐闳中言:"《九域志》,在元丰间主客户共一千六百馀万,大观初已二千九十一万,乞诏诸路应奏户口,岁终再令提刑、提举司参考同保。"从之。
六年,户部言:"淮南转运司申:《政和格》知、通、令、佐任内增收漏户一千至二千户常格,一县户口多者止及三万,脱漏难及千户,少得应赏之人,繇此不尽心推括。看详令、佐任内增收漏户八百户,升半年名次;一千五百户,免试;三千户,减磨勘一年,七千户,减二年;一万二千户,减三年。知、通随所管县通理,比令、佐加倍。"从之。
按:以史传考之,则古今户口之盛,无如崇宁、大观之间。然观当时诸人所言,则版籍殊欠核实所纪似难凭,览者详之。
高宗绍兴三十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三十三,口一千九百二十二万九千八。
绍兴五年,诏:"诸路经残破州县,亲民官到任,据见存户口实数批上印历,满任日亦如之,以考殿最。"
八年,尚书刘大中奏:"自中原陷没,东南之民死於兵火、疫疠、水旱以至为兵、为缁黄及去为盗贼,馀民之存者十无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诛求过数,丁盐绸绢最为疾苦。愚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生女者又多不举,民何以至是哉?乞守令满日以生齿增减为殿最。"
又诏:"应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於常平钱内人支四贯文省,仍委守令劝谕父老,晓譬祸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数多,监司保明推赏。"
孝宗乾道二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五十,口二千五百三十七万八千六百八十四。
淳熙八年,臣僚言:"饥馑之时,遗弃小儿为人收养者,於法不在取认之限,听养子之家申官附籍,依亲子孙法。昨叶梦得守颍昌,岁大饥,仍为空名券,坐上件法印版付里胥,凡有收养者给其券,所全活甚众。乞下州县镂版,谕民通知。"
又诏,申严建、剑、汀、邵四州不举子之禁。
光宗绍熙四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三十万二千八百七十三,口二千七百八十四万五千八十五。
宁宗嘉定十六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六十七万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三十二万八十五。
两浙路户二百二十二万三百二十一,口四百二万九千九百八十九。
江南东路户一百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口二百四十万二千三十八。
江南西路户二百二十六万七千九百八十三,口四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一。
淮南东路户一十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九,口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淮南西路户二十一万八千二百五十,口七十七万九千六百一十二。
广南东路户四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口七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八。
广南西路户五十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口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二百七。
荆湖南路户一百二十五万一千二百二,口二百八十八万一千五百六。
荆湖北路户三十六万九千八百二十,口九十万八千九百三十四。
福建路户一百五十九万九千二百一十四,口三百二十三万五百七十八。
京西路户六千二百五十二,口一万七千二百二十一。
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七百九十,口三百一十七万一千三。
利州路户四十万一千一百七十四,口一百一万六千一百一十一。
潼川府路户八十四万一千一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四万三千七百二十八。
夔州路户二十万七千九百九十九,口二十七万九千九百八十九。
右《国朝会要》所载户口,南渡前无各路数目,故以《中书备对》所书元封各路数编入,而南渡後莫盛於宁宗嘉定之时,故备书之。
身丁钱者,东南、淮、浙、湖、广等路皆有之。自马氏据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阳军、茶陵县民丁钱、绢、米、麦,嘉祐四年,诏无业者与除放,有业者减半。然道州丁米每岁犹为二千石,人甚苦之。绍兴五年,守臣赵坦请以二分敷於田亩,一分敷於民丁。诏下其议,漕司言:"如此,则贫民每丁当输二斗有奇,乞尽敷於田亩。"言者以为太重,请损其一分。诏漕司相度(四月甲辰)。六年,枢密院检详王迪又请两路丁钱随田税带纳(八月己亥),不果行。十四年,知永州罗长源言於朝,遂尽放湖南诸郡丁钱(十月庚子),然上供椿数则如故。後十馀年,杨良佐邦弼为漕,乃奏除之。江东诸郡丁口盐钱,李氏有国日所制也。盖以泰州及静海军(今通州)盐货计口俵散,收钱入官。其後失淮南,而盐不可得,既又令折绵绢输之,民益以为病。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为江淮安抚,乞会一路主户,以见在盐价,於春时给盐食用,随夏税送纳价钱。奏可。其後谓之蚕盐者,此也。两浙身丁钱者,始未行钞法以前,岁计丁口,官散蚕盐,每丁给盐一斗,输钱百六十有六,谓之丁盐钱。皇祐中,许氏以紬绢依时直折纳,谓之丁绢。自钞法既行之後,盐尽通商,而民无所给,每丁仍增钱为三百六十,谓之丁身钱。大观中,始令三丁纳绢一匹,当时绢贱,未有倍费,其後物价益贵。乃令每丁输绢一丈、绵一两,皆取於五等下户,民甚病之。建炎三年,诏以一半折绢,一半纳见钱(十一月丁未),於是岁为绢二十四万匹、绵百万两、钱二十万缗。绍兴初,又用严守颜为言,曾得解人免丁钱(三年四月甲午)。二十五年,上念浙民之困,免丁绢钱绵一年,以内府钱帛偿户部(八月己丑)。乾道元年,孝宗以两浙岁涝,又免灾伤郡邑身丁钱十三万七千缗、绢十六万三千匹,皆有奇(二月癸卯)。惟临安以驻跸所在,每三年一下诏除之,岁满复然。至开禧元年十二月御笔,浙路身丁钱自今永与除免,恩施浸博矣。先是,绍兴末,吕公雅广问为浙漕,以湖州丁绢多所隐漏,乃给申帖付民户,俾自排丁名,得四十万丁,每丁为钱千四百、绢八尺有奇(三十一年四月丁亥)。明年,守臣陈之茂因请折绢,以五千为匹,仍止岁额为定,不以添丁而增赋。诏皆可之(正月丁巳)。自是湖州以五丁科一匹矣。未几,又曾以七丁为一匹。乾道八年,余处恭为乌程令,请於朝,乞以七丁科一匹。曾钦道秉政,奏行之。自是为例。两淮丁钱者,不知所从始。乾道末,诏民户一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钱勿输(七年八月丙辰)。二广丁钱,亦不知其所始。广西郡县贫薄,凡民间父祖年六十以上而身丁未成者,亦行科纳,谓之挂丁钱。绍熙初,诏令本路监司约束(二年郊赦申明)。大抵丁钱多伪国所创,余尝谓唐之庸钱,杨炎已均入二税,而後世差役复不免焉,是力役之征亦取其二也。本朝王安石令民输钱以免役,而绍兴以後,所谓耆户长、保正雇钱复不给焉,是取其三也。合丁钱而论之,力役之征,盖取其四矣。而一有边事,则免夫之令又不得免焉,是取其五也。孟子曰:"有布缕之征,有榖粟之征,有力役之征。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则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今布缕之征,有折税,有和、预买,川路有激赏,而东南有丁绢,是布缕之征三也。榖粟之征,有税米,有义仓,有和籴(川路谓之劝籴),而斗面加耗之输不与,是榖粟之征亦三也。通力役之征而论之,盖用其十矣,民安得不困乎?余恶夫世之俗吏,不知财赋本末源流,故以趣办为能,而拨其本也。故详录其事,以待上问而出焉(闽、浙、湖、广丁钱,在国初岁为四十五万缗,大中祥符四年七月尝除之,後又复)。
西汉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四十八口有奇,东汉户口率以十户为五十二口,可准周之下农夫。唐人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五十八口有奇,可准周之中次。自本朝元丰至绍兴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於两口,则无是理,盖诡名子户漏口者众也。然今浙中户口,率以十户为十五口有奇,蜀中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口弱,蜀人生齿非盛於东南,意者蜀中无丁赋,於漏口少尔。昔陆宣公称租庸调之法曰:"不校阅而众寡可知,是故一丁授田,决不可令输二丁之赋,非若两税,乡司能开阖走弄於其间也。自井田什一之後,其惟租庸调之法乎!"
右二段系《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载宋朝丁钱本末,及历代户口详略之概,其考订精核故书之。
水心叶氏曰:"为国之要,在於得民,民多则田垦而税增,役众而兵强。田垦税增,役众兵强,则所为而必从,所欲而必遂。是故昔者战国相倾,莫急於致民,商鞅所以坏井田开阡陌者,诱三晋愿耕之民以实秦地也。汉末天下殚残,而三国争利,孙权搜山越之众以为民,至於帆海绝徼,俘执岛居之夷而用之。诸葛亮行师,号为秉义,不妄虏获,亦拔陇上家属以还汉中。盖蜀之亡也,为户二十四万,吴之亡也,为户五十馀万,而魏不能百万而已。举天下之大,不当全汉数郡之众。然则因民之众寡为国之强弱,自古而然矣。今天下州县,直以见入职贡者言之,除已募而为兵者数十百万人,其去而为浮屠、老子及为役而未受度者,又数十万人,若此皆不论也。而户口昌炽,生齿繁衍,几及全盛之世,其众强富大之形,宜无敌於天下。然而偏聚而不均,势属而不亲,是故无垦田之利,无增税之入,役不众,兵不强,反有贫弱之实见於外,民虽多而不知所以用之,直听其自生自死而已。而州县又有因其丁中而裁取其绢价者,此其意岂以为民不当生於王之土地而征之者欤?夫前世之致民甚难,待其众多而用之,有终不得者,今欲有内外之事,因众多已成之民,率以北向,夫孰敢争者!而论者曾莫以为意,此不知其本之甚者也。以臣计之,有民必使之辟地,辟地则增税,故其居则可以为役,出则可以为兵。而今也不然,使之穷居憔悴,无地以自业。其驽钝不才者,且为浮客,为佣力,其怀利强力者,则为商贾,为窃盗,苟得旦暮之食,而不能为家。丰年乐岁,市无贵粜,而民常患夫斗升之求无所从给。大抵得以税与役自通於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垦,而能垦者非其田,此其所以虽蕃炽昌衍,而其上不得而用之也。呜呼!亦其势之有不得不然者矣。夫吴越之地,自钱氏时独不被兵,又以四十年都邑之盛,四方流徙尽集於千里之内,而衣冠贵人不知其几族,故以十五州之众,当今天下之半。计其地不足以居其半,而米粟榖帛之直三倍於旧,鸡豚、菜茹、樵薪之鬻五倍於旧,田宅之价十倍於旧,其便利上腴,争取而不置者,数十百倍於旧。盖秦制万户为县,而宋、齐之间,山阴最大而难治,然犹不过三万,而两浙之县以三万户率者,不数也。夫举天下之民未得其所,犹不足为意,而此一路之生聚,近在畿甸之间,十年之後,将以救之乎?夫迹其民多而地不足若此,则其穷而无告者,其上岂宜有不察者乎?田无所垦而税不得增,徒相聚搏取攘窃以为衣食,使其俗贪淫诈靡而无信义忠厚之行,则将尽弃而鱼肉之乎!噫!此不可不虑也。汉之末年,荆、楚甚盛,不惟民户繁实,地著充满,而材智勇力之士森然出於其中,孙、刘资之以争天下。及其更唐、五代,不复振起,今皆为下州小县,乃无一士生其间者。而闽、浙之盛,自唐而始,且独为东南之望。然则亦古所未有也。极其盛而将坐待其衰,此岂智者之为乎?且其土地之广者,伏藏狐兔,平野而居虎狼,荒墟林莽,数千里无聚落,奸人亡命之所窟宅,其地气蒸郁而不遂;而其狭者,凿山捍海,儗决遗利,地之生育有限,民之锄耨无穷,至於动伤阴阳,侵败五行,使其地力竭而不应,天气亢而不属,肩摩袂错,愁居戚处,不自聊赖,则臣恐二者之皆病也。夫分闽、浙以实荆、楚,去狭而就广,田益垦而税益增,其出可以为兵,其居可以为役,财不理而自富,此当今之急务也。而论者则又将曰'虑其因徙而生变',夫岂有不变之术而未之思乎!抑听其自变者乎!"
○奴婢(佣赁 品官占户)
《周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臣妾,男女贫贱之称。转徙执事,若今佣赁也)。
《酒人》:奚三百人(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
汉高祖令民得卖子。
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文帝劝务农桑,帅以俭节,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贾谊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又曰:"今人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纳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晏者也。"
晁错劝帝募民徙塞下,募民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
女子缇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罪。
后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司马相如传》,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
董仲舒说上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去奴婢,除专杀之威(不得专杀奴婢也)。"
其後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
杨可告缗遍天下(告民匿缗钱不算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谓杂置官员,分掌众事),徙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
元帝时,贡禹言:"官奴婢十馀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宜免为庶人。"
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
今按:豪家奴婢,细民为饥寒所驱而卖者也。官奴婢,有罪而没者也。民以饥寒至於弃良为贱,上之人不能有以赈救之,乃复效豪家兼并者之所为,设法令其入奴婢以拜爵复役,是令饥寒之民无辜而与罪隶等也。况在官者十馀万人,而复税良民以养之,则亦何益於事哉!
成帝永始四年,诏曰:"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服绮縠,其申饬有司,以渐禁之。"
哀帝即位,诏曰:"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议限例。"有司条奏:"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官奴婢年五十以上,免为庶人。"
王莽名天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
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论如律。"(下同)
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七年,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掠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八月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所炙灼者为废民。"
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掠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十三年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掠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託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掠人法从事。
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
殇帝延平元年,诏诸官府、郡国、王侯家奴婢姓刘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务令实悉。
安帝永初四年,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
晋武帝平吴之後,令王公以下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详见《职官门》)。
晋元帝太兴四年,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
东晋寓居江左以来,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每品灭五户,至第九品五户。其佃榖皆与大家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参军、殿中监、监军、长史、司马部曲督、关外侯、材官、议郎以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虎贲、殿中虎贲、持椎斧武骑虎贲、持鈒(色立反)冗从虎贲、命中武骑一人。其客皆注家籍。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升。盖大率如此。其度量,三升当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尺。
按:此即汉人封君食邑户之遗意。然汉不过每户岁赋二百钱,而此所赋乃过重者,盖封君所得只是口赋,而汉人有田者官别赋之;晋以来人皆授田,无无田之户,是以户赋之入於公家及私属皆重。又一品所占不过四十户,非汉列侯动以千户万户计者比也。
後魏令:每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详见《田赋门》)。
孝文太和九年,诏均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详见《田赋门》)。
周武帝保定五年,诏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年七十以外者,所在官私赎为庶人。
建德元年,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百姓。
容斋洪氏《随笔》曰:"元魏破江陵,尽以所俘士民为奴,无问贵贱,盖北方夷俗皆然也。自靖康之後,陷於金虏者,帝子王孙、宦门士族之家尽没为奴婢,使供作务。每人一月支稗子五斗,令自春为米,得一斗八升,用为糇粮;岁支麻五把,令缉为裘。此外更无一钱一帛之入。男子不能缉者,则终岁裸体,虏或哀之,则使执爨,虽时负火得暖气,然才出外取柴归,再坐火边,皮肉即脱落,不日辄死。惟喜有手艺如医人、绣工之类,寻常只团坐地上,以败席或芦籍衬之。遇客至开筵,引能乐者使奏技,酒阑客散,各复其初,依旧环坐刺绣,任其生死,视如草芥云。
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师,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审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
显庆二年,敕:"放诸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废疾者,并免贱。"
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诛,家僮胜衣田者千馀人,於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数。
万岁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
大足元年,敕:"以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
天宝八载,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敕到五日内,一切送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别承恩赐,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其南口请以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诏:"邕府岁贡奴婢,使之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宜罢之。"
元和四年,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卖为奴婢,宜令所在长吏,切加捉搦,井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许交关,犯者准法处分。"
八年,敕岭南诸道,不得辄以良口饷遗贩易。
长庆元年,诏禁登、莱州及缘海诸道,纵容海贼掠卖新罗人口为奴婢。
四年,敕诸司、诸使,各勘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七十者,准格免贱从良。
会昌五年,中书门下奏:"天下诸寺奴婢,江淮人数至多,其间有寺已破废,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洪、潭管内人数倍多,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处,计必不少,并放从良百姓。"旨依。
大中九年,禁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如有以男女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於当年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
昭宗大顺二年,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
後唐同光二年,赦:"应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识认。"
天成元年,敕:"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券,辄卖良人。"
周显德五年,新定《刑统》:"詃诱良口、勾引逃亡奴婢与货卖所盗资装者,其詃诱勾引之人,伏请处死,良口奴婢准律处分,居停主人重断,或分受赃物至三疋以上处死;将良口於蕃界货卖,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亦处死。"
宋太祖皇帝开宝二年,诏:"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听其主速自收瘗,病死者不须检视。"
四年,诏:"应广南诸郡民家有收买到男女为奴婢,转将佣雇以输其利者,今後并令放免,敢不如诏旨者,决杖配流。"
淳化二年,诏:"陕西沿边诸郡先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宜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
至道二年,诏:"江南、两浙、福建州军,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没入男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隐匿者治罪。"
真宗咸平元年,诏:"川陕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
六年,诏:"士庶家雇仆,有犯不得黥其面。"
天禧三年,诏:"自今掠卖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领并处死,诱致者同罪,未过界者决杖黥配。"
大理寺言:"按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二年。又诸条,主驱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驱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从之。